浅谈法院系统开展廉政谈话工作的重要性 |
人民政法讯 (通讯员 古力皮亚木·吐尔迪)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旗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实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更为重要。廉正建设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服务党的中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实际当中,人们往往会感觉党风廉政工作“落地无声”,从而认为党风廉政工作“成效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党风廉政工作与审判工作相“脱节”,二者结合不够。毋庸置疑,审判执行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抓廉政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这个最大的“实际”。近年来,在党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法院坚持以“最大限度减少违纪,竭尽全力预防犯罪”为目标,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系统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忽视廉正建设;有的法院廉正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导致党风廉政工作于审判工作相相“脱节”,二者结合不够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廉政谈话是指针对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问题,但还够不上纪律处分和尚不能认定为不称职者,纪检组、监察室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对其指出不足、提出要求、进行教育的一种警示教育方式。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廉政谈话的形式 根据不同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警示大会、上党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但主要有五种: 1.廉政工作谈话。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不力,或由于履行职责不当致使其管辖范围内屡有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行为,以及在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工作谈话,帮助查找不足,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2.年度廉政谈话。对在年度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中群众不满意票较多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在座谈中有群众反映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年度廉政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和对待群众评价,及时改正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3.任前廉政谈话。对新提拔或平级调整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新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同时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内容,就依法治税、执政为民、拒腐防变、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一般包括: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自身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群众反映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等。 4.日常警示谈话。对在单位内部、社会上有一定反映,或在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不廉洁苗头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予以提醒和打招呼,敲响警钟,促其清醒头脑,严格自律。在谈话中还要注意谈话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谈话更能打动人、凝聚人。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侧重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内容,使其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自觉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规定;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在谈话中侧重财税法规、经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规定的内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警示教育,使其牢固树立自警自律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防微杜渐;对普通党员干部主要进行“三观”教育和纪律意识教育,使其强化党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5.工作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 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1.落实大政方针方面。向被谈话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要求。特别要强调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党性修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方面的意见。还可征求对各级党政组织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2.廉洁自律方面。要求被谈话者带头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党组制定的有关规定,如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礼金登记上交、严禁参与赌博和喝酒驾车等制度。对领导干部,重点要求他们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一般党员干部,重点要求他们对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检点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3.正确用权和接受监督方面。要求被谈话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充分认识到无论是税收执法权、还是行政管理权都是组织和群众赋予的,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使他们正确对待监督,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真心实意听取不同的意见,切实掌好权用好权。 4.作风建设方面。要求被谈话者按照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要求,强化公务员就是服务员的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以群众利益、全局观念为重,服从配合整体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要求被谈话者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负责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单位形象等方面认真负责,真正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能。 6.其它方面。要求被谈话者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工作环节上(如重大节假日、重大工程、重大活动或新任的岗位)注意影响,掌握分寸,严格要求自己,按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办事。转达组织和干部群众的反映、希望和意见。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建议。 三、廉政谈话的要求 廉政谈话要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职工出发,体现对党员干部、职工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使局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增强宗旨观念、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 1.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要放上重要议事日程。它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从教育、帮助、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适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的一项制度。因此,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 2.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廉政谈话作为严肃执纪的有力措施、严格监督的有效形式,高度重视并支持纪检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通过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指出廉政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其危害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督促其整改。达到见微知著、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3.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或上级纪检部门负责人谈话。党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每年至少要与责任范围内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自己管理的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必要时上级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谈话。 4.廉政谈话对象由纪检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确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直接通知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可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纪检部门要将书面答复及时呈报有关领导批阅后,应及时将有关要求和意见告知谈话对象,并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对象可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经研究认为可以采纳的应予以采纳,并由有关部门将采纳情况或意见告知谈话对象。 5.廉政谈话由各级纪检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纪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每次廉政谈话都要做好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方案。廉政谈话原则上有二人进行,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不该泄露的问题,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或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谈话时尤其要注重谈话记录,对被谈话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记录,及时向组织反映,并将笔录请被谈话人过目、确认、签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廉政谈话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当前法院部门廉政谈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法院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是健康发展的,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甚至严重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当前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进行探讨,仍然可以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有的基层法院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相互交流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提醒少,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的廉政谈话也一直被忽略。 (二)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创造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组织建设力量薄弱。人民法院都设有监察室,但在一些基层法院监察室主任要么空缺,要么派到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很少有在监察室协助纪检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在基层法院内部配备的廉政监督员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工作要做,很难分身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因此,这看似宠大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就是纪检组长一个光杆司令孤军作战,组织建设的力量非常薄弱,这与近年来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的要求极不适应,导致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举措也未能有效开展。 (四)制度建设不落实。制度流于形式,监督落实不到位。目前虽已出台很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作用,有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实名举报问题,遇到问题往往绕着走,发现问题相互隐瞒袒护;上级单位在年初给下级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时,往往以该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坏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虽好,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为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最终确保“零违纪”目标的实现。 加强法院的廉正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廉政谈话。 (五)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六)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 (七)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相互交流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少,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部分干警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八)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整个班子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五、开展廉政谈话工作的意义 对于所有党员干部来说,谈话提醒都是一项必要而且必须的工作,它可以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坚守底线。对法院系统来讲,法官具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当代社会物欲横流,生活越来越丰富,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面临的诱惑和干扰也越来越多,如果政治信仰不坚定、纪律约束不严格、生活作风不检点,就很难把持住自己,底线也易被“糖衣炮弹”所攻破。所以谈话提醒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组织对党员干部最为温暖的关怀,也是对偏离轨道的干警搬回正规的有效良药。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冲着干部存在的问题去,让干部自身存在的诟病问题得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避免更严重问题的发生。组织进行谈话提醒,谈的也许是小事,但是防的都是大错,谈话提醒的目的就是让被谈话人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苗头,及早纠正,不酿成大祸。一方面给党员干部拧紧了纪律的阀门,另一方面也帮助他们卸下包袱,轻装上阵。通过谈话提醒,让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不断积蓄浩然正气,牢牢坚守底线。唯有坚守底线,才能取信于民,当好人民的“公仆”,才能真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作风保障。 1.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与保护。但严厉惩处的终究是少数,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来说,主要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解决风气问题、不廉洁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关口前移,主动监督,早打招呼,勤提醒,从早抓起,使存在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不良倾向的党员干部能及时认识、纠正错误,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从而强化监督职能。 2.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实行廉政谈话,可营造“廉政话常谈,小木鱼常敲”的良好氛围,使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提醒自己时刻不忘勤政廉政,形成讲廉洁、树形象、比贡献的良好风气。同时,促使党员干部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绷紧廉洁勤政这根弦。 3.有利于教育、挽救、保护党员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法官能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起到防止错误继续发展蔓延的作用。对那些举报失实没有问题的干部,一方面能给予他们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机会,另一方面给他们打预防针,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对那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能给予他们敞开思想,放下包袱,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些都从根本上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挽救和保护。 4.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大局。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实行面向社会各界的征询谈话,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听民声、查民情、顺民意的作用,有力地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转变作风,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围绕中心,与时俱进,服务于地税工作,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六、如何提高廉政谈话的实效 1.做到以谈明责、以谈促廉。要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关键要责任清、措施实、问责严。而实际工作中,各个单位虽然也会采取开会部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签订责任书、承诺书等一系列措施,但仍然有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识不清,对自己担负的责任有哪些、边界在哪里,怎样种好“责任田”,没有履好职责会受到什么追究,心中无数,就更谈不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了。鉴于此,应该要加大谈话力度。因为,谈话给人的印象更深刻,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更直接,涉及的内容更具体,达到的效果也会更好。各单位主要领导带头主动约谈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一把手”,一对一、背靠背地指出应有之职、应尽之责,深入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方法,或就某一个问题、某一项工作谈深、谈透、谈具体,从而更好地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强化任前廉政谈话,“谈”出干劲。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是贯彻中央、省委精神,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廉政谈话,及时提醒,早打招呼,进一步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清醒就任、清正履职、廉洁从政。任前廉政谈话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同时,对新任领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提出要求,给他们工作上鼓劲,促其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做到了“凡提必谈”。 二是强化平时关心约谈,“谈”出感情。在工作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一小部分干部,平时工作任劳任怨,勤勤恳恳,但长期没得到提拔重用,就觉得组织上没有关心、关注他们,久而久之,心理失衡等等。所以,我们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帮助,建立平时约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真诚地交流思想,倾听谈话对象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思想和感情,消除误解和隔阂,化解分歧和矛盾,增进熟知和信任。开展平时关心约谈,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进行交流,根据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因人而宜、因情而宜、因势而宜。 三是强化及时提醒约谈,“谈”出清廉。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约谈。约谈时认真客观地进行评价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一发现苗头性问题就及时约谈,“拉警报”;一碰纪律红线就马上约谈,“踩刹车”,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演变成犯罪。 2.做到以谈警示、以谈纠错。针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廉政方面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初查和立案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信访约谈和诫勉谈话力度,变事后问责为事前提醒,有效预防违纪违规问题。 一是突出谈话的针对性。对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不采取立案调查方式处理的一般问题;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信访约谈或诫勉谈话,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促进被谈话人纠正或改正。在对象选择上,突出党员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党员干部,注重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时机把握上,突出及早介入、事前诫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方法运用上,突出将谈话寓于平时的检查考核,注意消除被谈话人的思想顾虑,增强谈话效果;在问题处理上,突出提醒告诫、以观后效,着眼于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 二是维护谈话的严肃性。要坚持严格审批,无论被反映人的职务高低,对确需诫勉谈话的,坚持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审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既讲尊重又讲教育,既讲保护又讲要求,既讲感情又讲纪律,对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不迁就照顾,旗帜鲜明地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坚持客观公正,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对反映的问题反复鉴别,必要时组织初步核实,谈话中充分听取被反映人的陈述和说明,做到准确客观地定性处理,对在谈话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转为初核或立案。 三是确保谈话的权威性。从工作实践看,党组主要领导带头,有着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约谈分管部门负责人。建立约谈跟踪落实机制,坚持把是否达到教育警示目的作为衡量谈话效果的标准和尺度,利用参加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干部考核等时机,作好跟踪回访,看诫勉对象是否受到警示、看改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看存在问题是否及时纠正、看群众评价是否真正满意。对经诫勉谈话后诚心接受、认真整改的党员干部,可以既往不咎或从轻处理;对整改效果好、消除不良反映,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不影响本人考核任用;对于敷衍应付、不思悔改,经多次批评帮助仍无悔改之意、改过之行,甚至消极对抗、影响恶劣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组织调整的要调整,该处分的要处分。同时,把谈话教育与制度防范相结合,注意通过诫勉谈话发现和掌握一些问题苗头和隐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把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和漏洞管严卡住,将谈话成果转化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总之,通过谈话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法,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交流思想,提醒教育,诫勉纠错,能够很好地推动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应将日常廉政谈话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和定势,融合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强本固基,使这一做法更趋完善、系统,更趋规律性、制度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总结和提高。内修方能致远,风生方能水起,但愿日常廉政谈话仿佛一缕缕春风,吹拂着法院干警的每一颗心灵,不断增强人们抵御腐败的排它性和自我修复能力,让每一位法院党员、干部都真正成为反腐倡廉、勤政有为的践行者、模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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