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厕受伤害 依法调解获赔偿 |
人民政法讯 (通讯员 董里)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酉溪镇一位老人一纸诉状将酉溪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最终在酉溪法庭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矛盾。 酉溪镇的公共厕所修建于2016年,位于酉溪镇农贸市场内,属于酉溪镇某社区负责厕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017年5月31日早上9时许,71岁的老人梁某在市场买菜时入厕,出来时,公共厕所墙的瓷砖突然掉落,砸在梁某的右手背及右足背,鲜血直流,后被租车送至南充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被诊断为右手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足背砸伤,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1095.76元。被告的女婿认为老人生活已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人员护理,各项费用加起来,要求赔偿其15万元。 纠纷事实简单且清晰,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认为:梁某在医院治疗时,同时医治了其以前的旧疾,要求的护理费偏高,不同意15万元的赔偿。 随后,酉溪法庭组织了双方第一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法官建议对梁某的伤情作司法鉴定,同时对后续治疗、护理等等一并作出鉴定,作为调解的依据,即使无法达成调解,也可作为诉讼的证据。 近日,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认为不需要鉴定,按7级伤残、部份护理依赖计算赔偿。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社区作为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因此在此纠纷中,社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某受伤后医治中使用了治疗糖尿病、脑梗塞旧疾的药物是不争的事实,但其受伤后住院是诱因。法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为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通过近2个多小时的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岳池县酉溪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梁某各项费用13万余元。 这起意外伤害案件的成功调处,提醒人们要学会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警醒社会管理机构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也十分重要,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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