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枣庄市原副市长张鲁军在聊城受审 获刑11年 |
人民政法讯(秦宝成 肖会)10月3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鲁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张鲁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鲁军在担任枣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市长、薛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项目开发协调、职务调整、商品销售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18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3.72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鲁军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提供赃款去向使得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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