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不得擅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
人民政法讯 据人民网 1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不得诱骗或强迫消费 《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办法》明确,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办法》明确,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同时,《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办法》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据悉,原IC卡导游证已于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办法》规定,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等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旨在塑造导游行业形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指出,面对大众旅游新时代,广大游客对导游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旅游局积极制定适应形势发展、满足时代需求的导游管理制度;充分调动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强化导游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励导游通过优质服务赢得更多执业机会和更高劳动报酬,形成正确的执业导向。(记者 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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