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企业违法生产导致火灾 究竟谁之责 |
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左右,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家名为燕南制锹有限公司的企业,生产车间着火,导致火灾。现场浓烟滚滚,空气中弥漫着强烈的刺鼻气味,让人窒息。
(企业正门)
(浓烟滚滚)
(火灾现场) 据悉,该企业在日前已经被举报过,环保局声称已经调查核实,并且已经停产检修,可是据我们了解企业仍在违法生产。 得知情况后,本社工作人员与滦南县环保局取得联系,向滦南县环保局提出两个问题:1.该企业是否有合法手续?2.生产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滦南县环保局的回复是: 你好:接到贵社反映“我县燕南制锹有限公司非法生产”一事举报后,滦南县环境保护局立即责成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在2017年3月1日停产检修,下午14时许,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该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有排污许可,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联系电话:4123362/4126347。 根据以上滦南县环保局的回馈,并不能说明该企业是否合法。 首先,该企业已经于3月1日停产检修,为何下午仍有工人在车间工作,从而引发火灾?其次,该企业相关手续齐全,为何不能给本社提供证明?再者,环保局既然已经接到过举报,为何不从严监管? 难道是环保局的领导干部与企业之间有何种利益关系,而为企业开脱罪责?对污染企业的监管责任究竟是由谁来负?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污染是河北省主要的污染源之一,而滦南县环保局在该方面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正是漏洞才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保工作的大形势下,环保部点名批评河北省治理雾霾不力,企业污染重。目前环境保护部已责成河北省环保厅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尽快落实整改要求。现如今,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被行政警告处分,滦南县环保局的领导干部们还毅然坚定的在为企业充当“保护伞”吗?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雾霾侵袭越发频繁。据有关数据显示,PM2.5构成中,工业污染占据较大比率。这难道不是环保局的监管漏洞吗?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火灾的发生,难道只是一名工人的操作不当?和环保局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监管工作存在漏洞这些情况没有关系吗? 对于此事,本社还将继续关注、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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