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 消费者获赔27万元 |
人民政法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海参作为滋补品,一直为人们所追捧,但是如果没有标注等级,可能会引来法律纠纷。 2015年6月4日,杨某在某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杨某认为涉案海参没有标注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于是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 杨某上诉称,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百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百货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所要惩处的对象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而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不造成危害,涉案海参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 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为什么二审的时候会改判?要判商家10倍的赔偿? 芦云:“对于食品安全标签标识,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我们还有很多国家标准,比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标签通则。在这些国家标准里,对于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本案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如果有执行相应的标准等级,应当进行等级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的规则。” |
上一篇:宣汉县助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 下一篇:焦灼的“奶粉” |
- 吴晓刚被中国周易新闻网聘为新闻中心副主任
- 安监总局:今年前十月生产安全事故下降两成
- 微软有望超越苹果成全球市值最高公司
- OPPO投2.16亿美元在印度建工业园
- 特朗普重塑美国贸易政策架构
- 多维创新助力以色列信息产业发展
- 韩公务员平均年薪近35万人民币 系普通人
- 阿根廷前总统被控贪腐 超6亿美元资产被冻
- 蒙古国再次跃升为内蒙古第一大贸易伙伴
- 俄罗斯贸易顺差1-11月下跌43.7%
- 马石油与和谐汽车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雄县“燕南”:雄安文化的一面旗帜
- 庆祝建党98周年主题活动在天津市化学试剂
- 宣和书院“红心向党”将军部长公益文化交流
- 香山卫星地球站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验收在京
- 阮先锋应邀出席第五届中国资本论坛领
- 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杨志国会长受聘吉
- 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七
- 广平供电分公司严阵以待迎战夏季用电高峰
- 建业·世和府:助力一带一路 胡正塬为豫商